各学院、各部门:
《 留学生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9年9月20日
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留学生,是学校管理和留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设计的教育教学,使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设施;
(二)参加校内社团组织,参与学校各类文体活动;
(三)在学业成绩、道德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申请奖学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养成良好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持《 录取通知书》(原件)、《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原件)、有效的学习签证(X1)及《体检资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前请假,未准假或请假时间超过两周(14天)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须按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体检,体检未能通过者,取消入学资格,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离境。
第八条 留学生应携带护照、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校,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不得办理居留许可。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的,必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未准假或开学后两周(14天)内未办理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费用
第九条 留学生每学年必须按学校规定如期、足额缴纳费用,方可办理注册,确认学籍。所有费用收取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新生须于报到5日内缴清所有费用。未按期缴纳费用的,不为其办理体检、派出所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老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始后5日内缴清本学年全部费用。有特殊困难的,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分两次缴费,新学年开学5日内缴纳全学年一半费用,否则不予注册。剩余的费用须在开学后三个月内(90天)缴清。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撤销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因故申请退学的,可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前申请退学者,可退还第二学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因违纪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者,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节 考勤纪律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活动。因病或因事缺勤,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原因可以请事假。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次计算。每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连续两周旷课的,勒令退学。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缺课(含请假、旷课)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计。不及格者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以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每学期病、事假连续达六周者;
(二)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
(三)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在接到国际教育学院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手续;
(二)每次休学期限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二)休学期间须自付相关费用(包括回国往返路费、医疗费、生活费等);
(三)学生对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当由公立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二)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学费及相关费用与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相同;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14天)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转学。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不予以办理转学:
(一)处于休学期间的;
(二)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的;
(三)作退学处理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学业警告
第二十七条 一学年内累计3门不及格者,予以学业警告。
第八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规定期限内无进步者;
(三)因病休学期满,经体检不合格者;
休学期满无特殊原因未返校者;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无故未注册者;
(六)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七)连续两周旷课者;
(八)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者;
(九)一学期三分之二以上(含)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一半以上(含)不及格者;
(十)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者;
(十一)每学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者;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
(一)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
(二)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出具证明;
第九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课堂纪律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上课期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第二节 实验及实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准时到达实验室或实习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完成实验、实习任务,认真撰写实验或实习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按照规范使用各种仪器及物品,不得将危险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品带出实验室。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老师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或实习期间损坏仪器及物品,应及时向老师汇报,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实验或实习结束时,应清理好实验仪器及物品,妥善处理废弃物品,打扫好卫生。
第三节 考试及作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前入场,考试开始后15分内未进入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必须重修相关课程。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三十八条 保持考场安静,禁止交头接耳,宣布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
第三十九条 手机等电子设备、相关资料统一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在考场内喧哗、打闹等影响考场秩序者;
(三)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者。
第四十一条 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并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或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或相关材料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窃取试卷或泄露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留校察看后再次考试作弊者。
第五章 留学生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保持良好形象,衣冠得体、整洁、卫生。
第四十四条 举止文明大方,尊敬师长,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言语文明,不使用粗鲁的言语。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或旷课。
第五十条 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五十一条 不得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十二条 不得挑逗滋事、打架斗殴、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
第五十三条 不得参与吸毒、贩毒或为吸毒提供方便。
第五十四条不得酗酒滋事。
第五十五条 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等。
第五十六条 不得在学校任何场所举办宗教或传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不得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活动等。
第五十八条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第六十条 不得购买、使用燃油摩托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应提交报名表、录取通知书、JW202表、护照复印件、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无犯罪证明、体检证明、英语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校期间,任何个人信息变更都要在国际教育学院登记。
第二节 证件管理
第六十三条 护照、学生证、银行卡等证件要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凡在中国学习6个月以上且需多次出入境者,须申办《外国人居留许可》。持X1签证的,入境后30天内未办理居留手续及居留许可期满前未办理延期的,公安部门将予以处罚。
第三节 健康与医疗
第六十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第六十六条 留学生患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治疗,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病情。病情严重者,可选择回国治疗。
第六十七条 疑似患有传染病的,须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汇报,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通知防疫部门进行处理。被确诊为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等危害公共安全疾病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八条 因病或因故死亡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 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第四节 学生活动管理
第七十条 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科研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七十一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必须获得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留学生组织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在校内外参加或举办聚会活动,须提前获得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十三条 留学生可利用非上课时间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但须提前获得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 社团管理
第七十五条 鼓励留学生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参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六节 宗教活动
第七十六条 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服务和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留学生只可以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入境时,可携带供自用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否则中国海关将进行处罚。严禁携带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入境。
第七十八条 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教职人员和进行传教活动。
第七节 外出请假
第七十九条 学习期间,因故外出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八十条 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的,应提前告知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去向及出行时间。
第八十一条 外出期间应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不得组织、参与违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获得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单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
第八章 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中国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十七条 伪造各种证明、证件,仿造教师签名或涂改成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八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或教唆犯罪;侮辱、诽谤他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的;
(二)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用他人网络帐号并造成后果的。
第八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占用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留宿校内人员(含留学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结伙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打人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且作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二条 偷窃、骗取、抢劫、敲诈、侵占公共财务和他人财物的;协助作案、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偷窃公章、文件、试卷等物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三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非法书刊、图片、光盘等资料的;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参与吸毒、贩毒或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侮辱、诽谤或严重骚扰他人的;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参与走私、贩私等活动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销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四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后果严重的;
(二)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学校图书、以旧换新或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四)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
(五)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实验或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第九十六条 在校内驾驶燃油摩托车,除没收摩托车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人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严重的;
(二)受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管理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九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提前或推迟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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