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序言
(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的省属多科性高等院校,始于1935年创设的安徽私立内思高级职业学校,历经芜湖电机制造学校(隶属于原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芜湖机械学校、安徽机电学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等办学阶段,2010年更名为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
,简称安工程,英译为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缩写为AHPU)。
学校办学地点在安徽省芜湖市,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学校官方网址为www.alex-chef.com。
第三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与和谐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地方、融入长三角、辐射全国”服务面向,实施“人才强校、创新驱动、开放办学、特色发展”战略,彰显“以工为主、支撑产业、服务地方”办学特色,努力建设成为工学优势突出,理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内知名的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突出工程教育,强化工程实践,引领和支撑地方产业(行业)发展,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合作育人,深化校地、校企、校际和国际合作,不断创新办学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以打造工程师、设计师、企业家和创业者的摇篮为特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依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教学需要,按照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三)对受教育者依法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自主进行教职员工的聘用和考核。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对于其他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
。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学校各项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维护优良的学风、校风和校园文明环境。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置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依规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
的自由。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依照规定程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就职务聘用、职称评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和学术水平。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年度和聘期考核。
(六)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师德规范。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统筹兼顾,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结合学校需求进行进修、访学、培训或社会实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实行“以岗定酬、优绩优酬、立足公平、兼顾效率、倾斜一线”的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教职员工退休(退职)制度,依照规定管理离退休人员,使离退休人员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依规定程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监察委员会驻
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发挥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作用,致力于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规定,负责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以及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指导、咨询、审议、决策、监督机构。
学校制定教学委员会章程,教学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实施办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所属正式建制的学院,以及教辅、后勤和直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
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校团员青年健康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团组织,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和反映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规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学校重大事项应向理事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学校制定理事会规程,理事会依据其规程组建、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校属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群团机构,教辅、后勤、附属单位以及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还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非常设机构。所设组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节 教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教学单位以及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学院依照规章制度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机构设置、民主管理、经费使用、教职员工聘任和薪酬分配等方面享有相应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推动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发展,以制度监督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运行。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
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会议制度,并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层面上实现职能的载体,是学院关于学术、学位、教学事宜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条件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财经咨询委员会。财经咨询委员会是学校财经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负责对学校重大财经事项进行论证和审议,为学校财经工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干部经济责任、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实施专业的审计。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建设和谐校园;学校加强节能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绿色校园。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
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并通过理事会等平台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的咨询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
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生以及各个时期曾在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外国留学生等;各个时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讲席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
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学校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引领和服务社会发展,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由中英文校名、办学时间、英文首字母“A”、汉字“工”及星星等元素组成,校徽主体图形采用三角形金字塔造型,校徽顶端是一个汉字“人”字,下端是个“工”字,图中的“1935”字样为学校创办年号。整体构形为圆形,主体图形周围采用“
”中英文字环绕,外圈采用富有层次的双线装饰。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旗面由学校标准色和白色组成,色彩比例为3:7,长宽比例为6:4,旗面印校徽、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尚德敏学唯实惟新”;大学精神为“雨耕勤作赤铸精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12月28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出,经党委常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