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工作地点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住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等单位;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同一单位(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除外)服务期满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六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七条 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经高校审核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退还学生。每年12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
(三)申请学费补偿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学校和就业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原件;
2.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3.毕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4.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5.就业期间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证明材料。
(四)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提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附8-2)》,于每年2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补偿资金。
(六)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经费预算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
第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制度,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档案。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县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高校、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除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以外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办法。补偿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