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加强计量法制监督,所以计量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计量法》中的各项规定都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但是《计量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在本法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守《计量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