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芜湖市市区宠物狗均需申领“户口”
发布时间: 2011-10-23 访问次数: 649

芜湖警方提醒养犬市民及时领取《犬只准养证》
11月1日起,凡在我市具备市区常住户口或办理暂住证在本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养犬市民,需到属地派出所为家中宠物狗、导盲犬申请办理《犬只准养证》。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居民家庭豢养犬只数量呈上升趋势。由养犬带来的狗患问题、涉犬纠纷日益凸显,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狂犬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近日,芜湖警方根据《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开展养犬管理登记办证工作。根据《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为限养区范围。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准养一只非烈性、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具体办理《犬只准养证》的程序为: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视力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养犬单位持《营业执照》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养犬申请报告,到属地派出所申领并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表》后,两日内对申请人做出准养或不准养犬的决定。申请养犬人或单位在接到准养决定后,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按规定缴纳免疫费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单位发放《犬只免疫证》;申请养犬人或单位持准养决定和《犬只免疫证》到属地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登记手续,签署《养犬责任书》,缴纳养犬登记费150元后,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犬只准养证》每年审核一次,年审费用为100元。
《养犬管理办法》中要求养犬市民在携犬出户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商场、宾馆及相关娱乐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经注册登记的观赏犬可在每日上午 9 时以前和晚上 19 时后遛犬。
针对擅自养犬经责令登记后仍不登记,违反规定在市区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拒绝、阻挠有关犬类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违反规定从事犬类销售、诊疗的,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外出未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不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不按期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犬只准养证》不按期审核等其他违规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罚。违规饲养犬、经营犬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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