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改善校园交通安全状况,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畅通、有序”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园东大门设立门禁管理系统,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智能卡通行管理。
第二条 严格控制社会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对确需进入校园的社会机动车辆实行进门换取临时卡(临时通行证),该类车辆只能从校园东大门进出。
除社会车辆外的其他各类机动车辆须办理智能通行卡:智能通行卡(微波卡:自动识别、无需停车刷卡)工本费50元/个;学校将根据各类车辆的实际情况设置智能通行卡的使用时限,过期需重新办理刷卡手续;办理了智能通行卡的各类车辆可凭卡从东大门进出校园。
第三条 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向门岗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给予放行;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如遇雨雪天气或载有重物、病人等特殊情况下出租车确需进入校门的,可在向门岗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从东大门领取临时卡(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
第四条 原则上禁止重载货车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高等特殊车辆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须事先由所涉及的学校相关单位与保卫处联系,对车辆进入时间、行车线路和停放地点等作出妥善安排,以确保学校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以及校园交通的通畅。
第五条 学校(学院、部门)举行重大活动,校外机动车辆需要进入校园的,组织方须提前2天书面将相关情况告知保卫处,保卫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时间、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并视情况安排人员做好现场调度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六条 外单位来校联系公务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在东大门用行驶证换取临时卡,在工作结束离校出门时换回行驶证。
为学生食堂运送食品原材料的车辆进入校园时需用行驶证换取临时卡,在卸货结束离校时须向门岗工作人员换回行驶证。
第七条 持卡车辆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营运、违法犯罪活动或交通肇事、违规行驶和停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卫处将锁闭出入卡,将车辆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并禁止再次进入校园。
第八条 机动车辆通过门禁道闸时实行一车一杆,依序行驶。对强行闯关造成门禁系统等设施损坏的,肇事者须全额赔偿。
第九条 各类智能卡的统一办理、年度审核及重新刷卡等工作由各学院、各部门收集相关资料,由保卫处分时段集中办理;各类机动车辆零星办理智能通行卡和校园通行证,可在保卫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填写相关表格,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在工作日到校保卫处治安科办理(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办理的智能通行卡仅限办卡车辆使用,不得私自外借、转让和买卖,违者一经查实将在校内予以公示,同时取消智能通行卡办理、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进校机动车辆在校期间(包括泊车过夜)发生的刮擦碰撞等损坏和车上财物遗失被盗等情况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按照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校内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指示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违规造成的一切事故,其肇事者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园机动车辆通行卡办理办法和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未尽事宜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