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4-16 访问次数: 11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教学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并实行管理。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轻骑、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等;

(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人力三轮车等。

第二章   行人管理

第七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八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扶身并行、后座站立,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刹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体育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一侧或停放在周边道路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自行车,定期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私家车辆进出校园须持有《 车辆通行证》特种车辆(110警车、 120救护车、119消防车、抢险车、运钞车)除外,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但要服从保卫处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须到保卫处统一办理《 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与学校有业务联系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后,在校东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换取《 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区,待活动结束后返回到东门值班室并换回证件。

第十五条  西门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只限自行车和行人出入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车一般不得驶入校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车辆换证后可驶入校园:

(一)因病外出就医;

(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三)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

(四)遇大暴雨雪天气;

(五)学生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六)特殊情况下,须经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送货车、拉菜车、拉泔水等车辆,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后办理《 五小车辆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在下列时间段上不得进入校园:

早上:740——800   940——1010

中午:1145——12001415——14301610——1630

下午:1710——1730

第十八条  施工车辆进入校园,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后办理《施工车辆校内通行证》,施工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规定时段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学校公务车及私家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其它车辆应按规定车位停放。

第二十条  生活区内停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停放在绿化带上,不得阻塞交通和消防通道。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经警告不改的由保卫处将其通报相关学院部门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服从保卫处人员指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证照不全车辆驶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严禁酒后驾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载物车辆驶出校门时,要主动出示物品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核查,经允许后方可出门。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道路两侧的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施工部门应设警示标志,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物。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或在道路边堆放物品,影响交通。

第六章 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保卫处举报。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内教职工给予警告,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禁止进入校园。

(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者;

(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者;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者;

(四)在校内道路教练驾驶车辆者;

(五)无物品出门证,强行载运货物出校门,不服从管理者;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回校内通行证。

(一)酒后驾驶车辆者;

(二)无证驾驶车辆者;

(三)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

(四)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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