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校保字〔20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创建和谐、安全、文明的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各单位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安全,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安全,创造良好的立德树人环境。 第三条校园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维护优美和谐校园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交通、消防、财产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保护师生员工的权益。 (三)加强校园环境整治,严格校园商业网点管理,取缔违章搭建,加强卫生、食品等安全工作;加强校园文化环境整治,严格校园大型活动管理;为创建校容整洁、秩序良好、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保证。 (四)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校园信息的管理和监控,严防有害信息传播;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下设办公室。综治委成员构成为: 主任: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常务)、其他校领导 成员: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科技处、学生处(学工部)、研究生部(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团委、总务处(基建办)、后勤服务集团、国际工程师学院建设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保卫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是学校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第六条校综治委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二) 建立健全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三)研究解决校园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四)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五)办理学校和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学校综治委办公室是综治委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学校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三)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指导各单位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安全稳定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不断推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综治委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组织实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努力实现本单位安全无事故。 (四)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信息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发生。 (七)积极配合协助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本单位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做好本单位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第九条责任主体。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校领导是管理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各工作岗位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条按照“依法治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 第十一条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主动地调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预防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事件,确保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牵头单位: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部、团委、保卫处) 第十二条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及各种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各用工单位。协助单位:宣传部、保卫处)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和巡逻,控制校外闲杂人员和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的作用,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加强校内交通管理。(责任单位:保卫处。协助单位:各二级单位)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检查、维修、配备学校各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责任单位:保卫处。协助单位:各二级单位) 第十五条加强对校报、广播台、宣传橱窗、新媒体等舆论宣传阵地和校园文化设施、横幅、标语、户外广告的管理;密切关注校内外网络等媒体关于学校的各类论坛讨论;加强对形势政策、人文社科学术报告会、有关音像资料和宣传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普法宣传。(责任单位:宣传部。协助单位:各二级单位) 第十六条加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校园内电网、水网、燃气网,确保各管网及使用的安全运行。(责任单位:总务处、后勤服务集团、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严格的食品卫生检测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饮食卫生安全,杜绝中毒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后勤服务集团) 第十八条做好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师生活动中心、会议室等及其他公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恶性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管理存放现金、重要档案、机密文件、图书资料、贵重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锅炉压力容器、车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责任单位: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危险物品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实行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防止泄漏、流失和被盗。(责任单位: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开展各种生产实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集体外出活动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坚决杜绝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责任单位:活动组织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凡举办报告会、体育比赛、各种庆典、文艺演出、展览会、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晚会、灯会等各种大型活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大型活动的安全秩序和防火工作,制订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活动安全。(责任单位: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信息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责任单位: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宣传部。协助单位:保卫处、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工作。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结对帮扶、积极进行危机干预机制,防止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发生意外事件。(责任单位:学生处、研究生部、各学院、团委) 第二十五条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对出租房屋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方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房主必须掌握租房人的租房意图,租赁双方必须遵守校园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干扰校园、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得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主将房屋租赁他人从事传销、有违社会公德、从事非法活动行为的,将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实施物业化管理的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助。(责任单位:保卫处、总务处、房屋所有人。协助单位:房屋所有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校内违章搭建、乱设摊点,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内经商,校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对改变居民住宅用途性质用于无证照非法经营的住宅停止供水供电;对房主疏忽租房人意图或明知租房人意图不支持、阻扰学校清理行动的行为将予以批评教育,房主承担相应责任。实施物业化管理的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助。(责任单位:保卫处、总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协助单位:房屋所有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做好务工人员管理工作。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外来务工的各类人员必须弄清其身份和来历,及时办理身份登记手续报送保卫处备案。各用工部门和单位必须首先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教育,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管理,保证用工安全。(责任单位:各用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加强建筑施工工地与其他施工建设安全管理。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履行建筑施工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总务处、项目管理部门应督查监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其他施工建设应遵循相关安全规定,执行相关安全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应督查监管承建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规范。(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各种宗教活动,严防各类邪教组织向校园渗透。学校各类人员不得参与邪教组织及与邪教有关的任何活动。(责任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