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放“孔明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2 访问次数: 471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使用明火等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违规使用明火。

三、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因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在节日期间引导学生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保卫处

20171222

  


保卫处 * 版权所有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 邮政编码:2410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