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使用明火等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违规使用明火。
三、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因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在节日期间引导学生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保卫处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