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征集政策解读
一、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一)优先征集入伍
1.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和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可享受“四个优先”政策:一是优先报名应征。今年,全国征兵网于1月10日就全面开通,适龄青年即可在全国征兵网上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兵役机关与高校征兵工作站相互配合,积极为应征大学生办理报名手续。二是优先体检政考。在大学生离校前,要完成大学生毕业生、在校生应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预定兵工作,逐人发放预定兵通知书。对部分未及时参检参考的大学生,也可于8月份,随征兵体检、政考一并组织。征兵体检站撤离前,大学生可随到随检,未报名的可网上补报名。
三是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大学生预征对象入伍,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如果批准大学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本级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由上级兵役机关调整指标。四是优先安排分配。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将根据大学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大学生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二)入伍高校新生学籍保留
2.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国家资助学费
3.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大学毕业生士兵可直接提干
4.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应具备七个基本条件:
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共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一、本二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本三录取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五)享受一次性奖励金发放
5.大学生(含新生、在校生、毕业生)参军入伍,按每人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就学、安置和就业政策
(一)复(入)学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免试、升学和转专业
7.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8.退役大学生(含新生)复学时,可在本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经所在高校同意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入伍前所修学分计入总学分。
9.退役高职(专科)毕业生(含退役复学毕业生)报考普通本科,实行计划单列,每年年初教育厅会同省征兵办汇总确认当年报名人数,省教育厅按照不低于50%的录取比例下达招生计划[摘自省教育厅、省征兵办等《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通知》(皖征〔2016〕3号)、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皖发〔2017〕25号)]
10.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生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11.已修满学分的在校生入伍,学校可采取灵活方式,考核其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合格的按时发放毕业证书。[摘自省教育厅、省征兵办等《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通知》(皖征〔2016〕3号)]
12.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教育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13.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教育部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三)考研加分
1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参加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岗位招考
15.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由我省征集入伍、服役期满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时,拿出不低于25%的计划数用于招录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高校每年招聘辅导员时,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有企业招工时,拿出不少于10%的指标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五)自主创业优待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不含2011年以前入伍的城镇籍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16.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7.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18.畅通渠道保障退役士兵就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开发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及有关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各市、县要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鼓励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19.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和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领域,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20.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
21.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
22.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程序,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23.给予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殖税,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标准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等等。
(六)安排工作
24.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为四类人员: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参照自主就业政策)。此外,还有2011年以前入伍的非农户口退役士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从接收退役士兵之日起),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④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总数的80%,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90%。国家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招录总数的5%定向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参军入伍政治经济待遇
(一)受到社会尊重
24.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现役军人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优先购买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航班票,残疾军人享受普通票价半价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在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免收门票;④义务兵、士官入伍前,随军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应当保留⑤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⑦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⑧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⑨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⑩为其家庭悬挂“光荣之家”。
(二)享受优待金
25.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
26.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每人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
(三)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27.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
(四)享受一次性经济奖励金
28.获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五)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29.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农村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原在农村承包的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因区划调整、土地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的,退役后应转为城镇户口,按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房屋被征收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相应权利;继续享受村集体的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城镇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应保留原职工作岗位,若涉及编制问题,应保留其相应编制,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所在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退役后1年内允许复工复职或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武装部(征兵工作站)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