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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人:网站信息审核员  发布时间:2014-05-26   动态浏览次数:563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增强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严肃校风校纪,把教职工考勤纳入二级管理目标责任制,与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联系起来,使考勤成为绩效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皖人发〔9783号、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重新修定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一、原则

(一)全校教职工(含在岗征地农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除专职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下同)以外,其他人员严格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兼任管理人员的在上课之外,应安排坐班。

二、办法

(一)考勤采取签到、记录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并履行签到、签退手续。各单位配备考勤机和考勤簿(如遇停电或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使用考勤簿),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指纹考勤。集体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或会议专职教师也要实行指纹考勤。对于辅导员、后勤有关人员、保卫、收发等特殊岗位采取值班制的工作人员可按学院、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指纹考勤。

(三)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需离岗外出者,将离岗原因及时间写在各单位配备的考勤簿上或向单位负责人说明,以便掌握。

(四)专职教师应认真备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和请人代课。

(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考勤汇总表、病事假条及有关证明)报人事处备案(遇法定节假日等长假可在长假结束后2天内报送),人事处于每月10日将上月教职工考勤汇总情况在校园网公示,作为校内津贴发放、年度考核等方面的依据。(逾期不报的,由单位领导负责,并视情况扣发单位负责人一定数额的校内津贴)

(六)根据《 教师培养工作规程》由人事处批准的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包括访问学者、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单科进修等)和由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进修,均需在每月考勤表上注明进修类型。

(七)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按月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因单位对考勤报送不重视、考勤人员不认真负责,导致未按时上报、漏报、错报、瞒报考勤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各单位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学校将成立考勤督查组,加大考勤工作的管理力度,对各单位的出勤和考勤情况以及教师上、下课和备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结果向全校通报。

三、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在1天以上者,必须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单,按请假批准程序办理手续。

(二)请假在1周以内(含1周),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1周以上,须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批准;1个月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报联系点或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

(三)处级干部因事请假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按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任教师集体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或会议因事请假1次须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2次以上(含2次)须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批准;4次以上(含4次)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报联系点或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

(五)续假假期连续计算,并按假期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六)以上请假必须在本单位登记,按月上报人事处。

(七)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批准单位或批准领导处销假。

四、各种假期规定及生活待遇

(一)事假

1.各单位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因私事须离岗者,要说明理由,单位方可按事假处理,并视情况确定期限。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3.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

1.因病须离岗者,视病情确定期限,3天以上(含3天)需有校医院签署意见方可准假。特殊情况下生病者可先电话向所在单位请假,但必须及时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2.因病情严重确需长期住院或在家疗养的,方可请长期病假。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不但不予享受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其病假期间及今后1-5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3.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5.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满20年,基本工资按80%计发;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6.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学校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

7.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参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执行。

8.教职工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校视情况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报联系点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婚、丧假

1.教职工结婚一般给假3天,配偶在外地者,给假7天,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另给奖励假15天。

2.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其在本地者,给丧假3天;其在外地者,给丧假7天(含往返路程天数)。因故须延期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手续,按事假处理。

3.婚、丧假在批准规定期限内,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四)产假

1.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前后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满24周岁的初产增加晚育假30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晚育)独生子女证书的,再增加产假30天。

2.已婚育龄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以下[3个月小产者(包括人工流产)]给假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小产者给假45天;怀孕7个月以上小产者按正常产假处理。

3.女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生产者,视情况可适当延长其产假时间。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单位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不含往返途中时间)。

5.有习惯性流产的需保胎3个月以上者,其休假期间工资按80%发给。

6.产假在批准规定期限内,工资不受影响。

(五)护理假

    女方为晚育者(非我校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周,夫妻异地生活的, 护理假为两周,在批准规定期限内,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六)探亲假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探亲,不另外安排假期。

2.未婚教职工(正式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那部分路费。

3.探亲路费由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销,人事处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者,以及虽出勤但不肯接受任务的为旷工。

1.旷工1天者,扣发一个月基础(岗位)津贴;

2.旷工2天者,扣发半年基础(岗位)津贴;

3.旷工3-14天者,除扣发一年基础(岗位)津贴外并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集中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和会议等,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4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在单位通报批评,累计达8次在全校通报批评。

(四)教师未经教务处或学院领导批准,私自调课者,按旷工处理。

(五)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因私事离岗者,一小时以内批评教育并记录在考勤簿上;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六)工作人员在休息日、节假日或寒暑假20天的轮休期间内,确需加班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冲销病、事假,冲销不掉的仍然按病、事假的规定处理。

(七)对长期在本校工作,且工作积极努力很少请病假者或患重病者,可视情况在执行本规定所扣除的工资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单位在考勤中应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对执行考勤制度较好的单位及考勤员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奖励;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出,追究个人、单位考勤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作为单位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七、本规定与本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校人字〔2013〕35号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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