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二条 表彰奖励分行政性和非行政性。
第三条 行政性表彰奖励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行政奖励的名称有: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贡献奖。
2、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秀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或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3、荣誉称号主要为“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非行政性表彰奖励由省内各系统、各部门以及学校自行组织开展。
1、省内各系统、各部门开展的非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按其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名称和标准。
2、学校每年底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表彰奖励评比工作。
3、对在我校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并分别授予“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称号。先进集体以处级或科室、教研室为单位。
4、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为我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显著成绩。
5、单项奖和各系统内部进行的评比可根据人员结构和工作性质确定具体的评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确定名称和标准。
6、对于忠于职守、爱护公物,节约资财有重大成绩,防止事故有功;见义勇为,使国家、学校、人民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学校授予“特别奖”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行政性表彰奖励,须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由人事处根据表彰奖励的范围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意见(包括拟表彰的范围、条件、数量、时间、形式以及推荐、评选、奖励办法等),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非行政性表彰奖励:
1、省内各系统、各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相应部门将依据奖励活动的宗旨而制定的评选标准、要求以及开展表彰奖励的通知,送学校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2、学校开展的综合性奖,由人事处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3、学校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单项奖的评奖活动,须事前向人事处报送评选方案,由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4、各单位内部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在学校领导下,建立校、系(部、机关)两级评奖组织。学校成立校评奖委员会,负责学校综合奖的评选和向上级部门推荐评奖人选,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系(部、机关)级以总支为单位,由系部主任或总支书记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基层的评比推荐工作。
第八条 采取自上而下层层传达落实(贯彻)评选意见,自下而上地评选推荐的办法,各级评奖组织要严格评奖要求,认真把握评奖条件,在充分酝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也可采取其他形式)。
第九条 校级及以上(含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系统、各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由人事处组织实施,校评奖委员会评选,并张榜公布,征求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十条 单项奖的表彰奖励活动,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审定的评奖方案组织实施,最后将评奖结果,受奖个人或集体的主要事迹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进行的表彰奖励活动,受奖个人或集体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特别奖”的评定,由其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报人事处,校评奖委员会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获奖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审批部门颁发奖状,奖牌或奖励证书。同时学校将以不同形式(如召开颁奖会、宣传橱窗等)进行表扬和宣传。
第十四条 获行政性奖励的,经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市以上政府将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十五条 获各系统、各部门表彰奖励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综合奖(含“特别奖”)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颁发一定奖金。并将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存档。
第十七条 凡获得行政性表彰奖励和学校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在职称评定、住房、年度考核等方面将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获单项奖和在各部门内部获奖的人员待遇,由各部门自行规定,但奖金标准不得超过学校设定的标准。
第六章 奖励经费和评奖指标
第十九条 学校将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经费由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按教职工总人数的1-3%比例作为综合奖的评奖人数,并适当向教师倾斜。集体每年不超过6个。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近三年以来已获得学校表彰奖励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一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上述人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第二十二条 评奖要坚持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于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取消受奖集体或人员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个人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除取消其奖励外,五年内不予参加评奖。
第二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学校将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院人字〔2006〕35号 20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