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 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着眼于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组织在凝聚人心、服务师生、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中的作用,为建设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三条 推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营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必须坚持依法依纪、有序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有序推进,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稳妥,正确处理好公开事务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突出党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及时、真实、具体,凡是学校党员和师生员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只要不涉及保密规定的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三)各级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
(四)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与党内其它制度建设情况,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五)党代会筹备、召开的有关情况。
(六)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积极分子的推荐、发展对象的培养及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与党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内奖惩情况。
(七)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及干部工作制度情况,学校干部制度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与遵守廉政准则等规定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违法违纪案件及重要信访的查处情况。
(九)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整改情况。
(十)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经党委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按照内外有别、先后有序、分层推进的要求,围绕决策依据与权限、决策程序与结果等重要环节,实现党务渐次、全面公开。
根据内容的不同,党务公开的范围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党内公开,是指向所在单位的党员进行公开,根据内容的不同,公开范围又可分别在党组织班子成员、党代表、全体党员等党内不同范围进行公开;
(二)群众公开,是指向所在单位的党员及群众进行公开;
(三)社会公开,是指向所在单位内、外的所有党员、群众进行公开。
第六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明确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
(一)通过各级党政和群团机构的组织活动或有关会议等组织形式,充分利用公文、简报、校园网、广播电台、宣传橱窗、校报校刊等形式及时公布党务信息。
(二)通过健全完善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制度形式,畅通党情民意反映渠道。
(三)通过领导接待日、领导信箱等互动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交流、沟通信息,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第七条 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等程序办理。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经过审核,常规工作按照常规工作程序依纪依法公开;由广大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需提交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委机关审核。
(一)制定目录。学校党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党务工作实际,在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党务公开目录,对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进行明确规定。
(二)实施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职能部门依照党务公开目录落实各项党务公开工作。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三)收集反馈。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职能部门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四)归档管理。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对公开的党务内容、信息、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工作保障制度
第八条 在党务公开实施过程中,应认真执行以下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学校党委批准,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各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各级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在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申请及办理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考核评价制度。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党务信息;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对按规定申请公开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或情况,给他人和组织利益造成损害并产生直接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党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坚持固定工作长期公开,全年性大事、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做到准确把握公开时限,确保公开效果。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
第十条 党务公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纪委监督检查,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校办公室工作的党委常委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等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审定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工作、组织检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纪委办协调监督,负责组织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公正、科学规范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善后事宜的处理进行评议和监督。党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整改,有些重大问题整改后要再次公开。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党委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内容等制定落实措施,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认真总结,不断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