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3-04-03   浏览次数:722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在工作岗位上领取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各种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日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年终奖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8000元的
3
0
2
18000元至54000元的
10
105
3
54000元至108000元的
20
555
4
108000元至420000元
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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