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3-03      访问次数: 918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教秘〔201019
 
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
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日前,省财政厅、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09〕1848号),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是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也是保障和提高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本着关爱大学生的宗旨,切实精心组织,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调剂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就高校办理参保大学生申请调剂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剂金申请、上报程序
1.参保学生个人申请。 一般情况下,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的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的当季度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学生身故或在异地住院就医等情况下,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学生本人当年的参保凭证、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签章)及个人自付的费用等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2.高校审核公示。对于参保学生提出的调剂金补助申请,高校按照财社〔2009〕1848号文件规定的调剂金支付项目,集中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组织人员进行初审。通过后,应将申请调剂金补助的参保大学生姓名与性别、所在院系及班级、本学年共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及拟申请调剂金补助的金额等3项内容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若有异议的,高校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
3.高校上报申请。高校初审、公示结束后,以学校名义于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须说明公示的有关情况),同时提交《××高校申请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补助资金表》(财社〔2009〕1848号文件的附表1)和本校拟用于接收调剂金的帐户及帐号。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的申请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随同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因病情需要跨参保年度(学年)住院治疗的,学生本人应将不同年度的医疗费用情况分开申请,学校分别上报。
对患门诊特大病或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本学年末的最后一个季度将医疗费用汇总提出申请。对于其它特殊情况,高校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参保大学生办理调剂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
二、调剂金拨付、发放程序
高校申请调剂金,必须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对于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备的,应退回学校在15日内补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补助资金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再由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拨付到高校。
高校应于资金到帐后10日内将其发放至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并于30日内将学生或其监护人签收的发放凭证(复印件,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备查。
三、关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调剂金的处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我省参保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调剂金补助。
2008年9月1日入学后参保的在校大学生,其在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财社〔2009〕1848号和本通知规定申请调剂金补助的,高校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集中进行申报。
2009年9月1日入学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其在2009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期间治疗终结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财社〔2009〕1848号和本通知规定申请调剂金补助,由学校于2010年3月15日前统一申报。
高校在申报时应按不同年度情况予以区别,分开填表,汇总上报。
四、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超支申请拨付省级调剂金程序
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如发生超支,需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的,其申请、拨付程序按照财社〔2009〕18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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