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在工作岗位上领取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各种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日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年终奖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8000元的 | 3 | 0 |
2 | 18000元至54000元的 | 10 | 105 |
3 | 54000元至108000元的 | 20 | 555 |
4 | 108000元至420000元 | 25 | 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