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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字〔2015〕1号:关于印发《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05      访问次数: 1129

     

各学院、各部门:

《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201514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满足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学院、各部门。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师生员工离开芜湖城区(不含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本办法不包括探亲、调动、挂职锻炼、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扶贫、支教)、进修学习等发生的差旅费。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芜湖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校级及正高

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自备车辆出差(个人项目除外),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租车(出租小汽车除外)出差的,应当与学校统一招标确定的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他人员出差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现单人或异性两人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二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票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的费用自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出差当天来回的(不含芜湖所辖四县地区),另增加伙食补助50元。

在本市市区以外其他地方(指四县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

第十五条  由校长办公室管理的学校公车驾驶员出差的伙食补助,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经费从用车部门列支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不得另行报销餐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在本市市区以外其他地方(指四县地区)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在40元标准内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因会议、培训出差到外地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会议、培训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且费用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会议、培训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本办法执行,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议、培训费用应当单独填制报销单据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第七章  学生活动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除租车费用外不报销差旅费,在学校实习经费标准内发放实习补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外地及本市市区以外其他地方(指四县地区)参加实践活动的,实习带队教师按本办法报销差旅费;学生在芜湖市内参加实习实践的,实习带队教师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40元。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给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减半;本科学生给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报销必须附《 出差审批单》,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燃油费等必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个人项目使用自备车辆出差的,住宿费应当和往返的过路过桥费一同报销,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外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探亲、调动、挂职锻炼、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扶贫、支教)、进修学习等发生的差旅费,由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处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行。原《 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31号)同时废止。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附件1: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
   附件2:出差审批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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