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近两年出台了《
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4〕2号)、《
关于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4〕3号)、《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15〕1号)等财务制度,对规范财务支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财务报销流程,提高财务报销效率,方便广大师生员工,针对在报销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按财务制度要求解释如下:
一、 原始单据的要求
1、原始单据(发票、收据、验收单等)应当符合学校《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2、经办人应当将单据按照上小下大的顺序,同向粘贴在报销凭证的左上角,不得用订书机装订;
3、原始单据应当在开具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特殊情况延长至半年。
二、报销凭证的要求
1、报销凭证(报销单、领款单、预支款单、费用发放单等)的各项审批手续应当完备,所有签字应当规范可识;
2、原始单据应当分类填写报销凭证,如未分类填写,必须在报销内容里分类填列;
3、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买实物和印刷材料等事项,应当有验收人签字,无明细品目的应附加盖和发票相同单位印章的采购清单;
4、转账付款的,收款人应当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不一致的应有发票开具单位的委托收款材料。
三、经费项目卡的要求
1、个人项目经费和研究生经费报销时需出示经费项目卡;
2、报销凭证上应当写明支出项目的项目代码或项目名称。
四、公务卡的要求
1、各类支出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持卡人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转账和公务卡都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当事先与财务处沟通,确定合理的支付方式;
2、暂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形: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七天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当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垫资还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4、公务卡交易三日后方可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时应当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填写刷卡信息登记表;
5、新办卡和补办卡需要到代理银行(建行芜湖市城东支行)登记签约,签约前的消费无法报销;
6、因财政支付系统月底对账,每月最后三天(不含节假日)不办理公务卡报销。
五、接待费的报销
1、接待餐费的报销按照《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需提供一票三单(发票、菜单、审批单、公函或接待说明);
2、本地住宿费属于接待费用范围(培训、会议指定除外),报销要求与接待餐费相同;
3、除部门招待费、招生专项、就业专项外,原则上不予报销餐费,特殊情况需报分管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六、培训费、会务费的报销
1、报销在外培训或会务费需提供对方单位的通知或邀请函等材料,由我校承办的会议应当提供学校的审批材料、会议签到簿;
2、培训费、会务费应单独填写报销单,并与差旅费报销单一同报销。
七、劳务费的报销
1、劳务费应当通过劳务费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单据,发放说明里应写明支出项目名称和劳务内容;
2、非在编人员应当录入姓名、卡号、开户行,学生还应当录入学号;
3、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非在编人员的劳务发放应当分别在劳务系统中录入;
4、研究生助研费一律选择劳务录入,项目名称选择助研费,来源部门选择项目所在部门,发放说明里写明项目号,并要录入学生学号,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不再需要财务负责人审批;
5、支付校外人员的劳务费,应附人员信息表(具体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劳务内容等)。
八、差旅费的报销
1、住宿费标准是每间的标准,原则上两人一间,如果是异性两人,可以住两间。即一人住宿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两人住宿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两倍;
2、新办法已经提高了伙食补助标准,所有出差途中的工作餐一律不得报销;
3、租赁车辆必须选择学校统一招标确定的租赁单位,招标前的包车费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包车出差的,包车费应与差旅费报销单一同报销。
4、个人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出差审批单上审批(科研归口科技处、教研归口学院、人才归口人事处),项目负责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无其他负责人的由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人员一同出差的,应当由牵头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签字,费用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分别承担;
6、只有城际交通费票据、无住宿费票据,且无校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只报销城际交通费,不得领取出差补助;个人项目中当天往返无票据的不得领取出差补助;
7、教师带队实习出差,实习期间不予发放交通补助,伙食补助由部门负责人在标准范围内自行核定。
九、通讯费(含网络费)的报销
凭消费发票报销,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十、福利费的报销
福利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不再需要分管校领导签字。
十一、以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