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让我校教职工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税收政策红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学校每月发放工资时需事先下载教职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扣除;教职工也可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即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二、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需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申报:
(一)申报时间
请务必于2019年3月2日上午12:00前完成申报,以免无法及时采集信息,3月份工资将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任职受雇信息”时,选择“
”,“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否则学校将无法代为教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教职工作为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供信息与实际不符,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负责对信息进行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的留存材料无需提供给学校,自己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3.教职工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教职工在5个年度内妥善保管申报信息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不能提前预扣,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