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发布者:孙宏义发布时间:2014-04-22浏览次数:2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培养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好抓实。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党组织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共青团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以直接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成绩比较突出的团员可以作为推荐对象。推荐基本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理论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积极。

遵纪守法,敢于抵制和批评不良现象。

学习勤奋,成绩比较突出。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工作积极,能够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年度团内民主评议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获得院级以上各类表彰的团员青年,可优先推荐。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八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推荐具体步骤:

1、召开团支委会议,对照“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认真核对申请入党团员的各项条件,提出推荐对象的建议名单。

2、召开团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介绍被推荐对象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认真推荐。

3、填写《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团内“推优”登记表》,报系团总支审定。

4、团总支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党支部正式推荐。

第十条  党组织在接到共青团组织报来的团内“推优”登记表后应及时研究,并将结果通知团组织,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团组织要及时制定“推优”计划,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推优”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把“推优”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三条  团支部对“推优”工作要做到积极、主动,对入党动机明确,入党态度端正,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有待培养的,应予以继续考察,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第十四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本支部“推优”工作做好“推优”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有计划进行教育培训,重点培养。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团委将把“推优”工作情况作为团总支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推优”工作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原《安徽机电学院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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