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培养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好抓实。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党组织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共青团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以直接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成绩比较突出的团员可以作为推荐对象。推荐基本条件:
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理论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积极。
㈢遵纪守法,敢于抵制和批评不良现象。
㈣学习勤奋,成绩比较突出。
㈤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工作积极,能够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年度团内民主评议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获得院级以上各类表彰的团员青年,可优先推荐。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八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推荐具体步骤:
1、召开团支委会议,对照“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认真核对申请入党团员的各项条件,提出推荐对象的建议名单。
2、召开团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介绍被推荐对象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认真推荐。
3、填写《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团内“推优”登记表》,报系团总支审定。
4、团总支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党支部正式推荐。
第十条 党组织在接到共青团组织报来的团内“推优”登记表后应及时研究,并将结果通知团组织,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团组织要及时制定“推优”计划,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推优”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把“推优”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三条 团支部对“推优”工作要做到积极、主动,对入党动机明确,入党态度端正,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有待培养的,应予以继续考察,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第十四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本支部“推优”工作并做好“推优”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有计划进行教育培训,重点培养。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团委将把“推优”工作情况作为团总支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推优”工作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原《安徽机电学院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