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中组发 [2008]3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皖组字[200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交纳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由党总支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到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到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元月份由组织部根据工资变动情况统一核对缴纳比例并通知到总支,总支通知到支部,按新标准交纳。 组织部每年按时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学校留存的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下拨的党费,各党总支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下拨的党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每年向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全院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党委组织部负责向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提交书面报告,主要内容为: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金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各党总支缴纳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总支在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八条 总支书记负责本总支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定专人按季度统一上缴党费。
第十九条 党总支建立党费收缴、使用明细帐。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