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非特殊情况,学生应当住在学生宿舍,自觉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租房住宿。
二、学生因身体等方面的特殊原因,确有必要租房居住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确需租房居住的真实原因,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详细的租房居住地址,填写《
学生租房住宿申请及保证书》,经学生家长、房东、辅导员亲笔签字同意后(学生家长应当来校当面亲笔签字),报经所在系审批。经批准的《学生租房住宿申请及保证书》应报送学生处和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生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地点租房住宿。
四、对学生的租房住宿申请,每年9月份受理备案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五、未经批准而私自租房住宿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劝其限期搬回学生宿舍住宿;经教育不改正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