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学院 纺织工程工程领域 (全日制)(代码:085220)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一、本学科、领域简介
纺织工程学科为安徽省第二批和第三批重点建设学科,拥有纺织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点,拥有安徽省高等学校纺织面料重点实验室(2004年4月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安徽省科技厅批建的安徽省纺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5年12月)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立项批建的安徽省纺织行业创新服务中心(2006年11月)、安徽省科技厅批建的安徽省纺织科技公共服务平台(2008年12月)等多个科研平台,本工程领域与安徽省纺织行业的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本学科领域提供了良好的工程实践环境。
二、培养目标
纺织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应具有扎实的纺织工程基础理论及较为系统、宽广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纺织工程的技术与发展方向,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手段,了解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同时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纺织及相关工厂企业,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纺织工程技术、纺织工程管理人才。
三、学习年限
学制:三年。
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四、领域范围
1、技术纺织品的设计、制备及其性能
2、生态纺织品及加工技术
3、纳米功能性纺织纤维的制备及其性能
4、纺织品染整加工技术
5、服装舒适性研究
五、课程设置及课程教学
总学分控制在37-40学分以内,包括专业实践6个学分,必修环节3个学分,学位课不低于17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12个学分。
课程性质 | 课程名称 | 开课学期 | 学时/学分 | 备注 |
1 | 2 | 3 |
学 位 课 程 | 公 共 学 位 课 | 英语 | √ | √ | | 120/4 | 必修 7学分 | 学位课总学分上限不超过22学分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 | | | 36/2 |
自然辩证法(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 √ | | 18/1 |
专业 学位课 | 数理统计 | √ | | | 40/2 | 必修≥10学分 |
数值分析 | √ | | | 40/2 |
纺织物理 | √ | | | 60/3 |
织物服用性能与测试 | | √ | | 40/2 |
纤维和纺织品的测试原理与仪器 | | √ | | 40/2 |
非 学 位 课 程 | 公共选修课 | 跨文化交际(英语) | | √ | | 30/1 | 所有专业必选 |
专业 选修课 | 纺织最优设计与分析 | | √ | | 40/2 | 专业选修课≥11学分 |
纺织品开发导论 | √ | | | 40/2 |
新型纺织材料学 | | √ | | 40/2 |
现代纺织工艺 | √ | | | 40/2 |
纺织品功能整理 | | √ | | 40/2 |
新型染整技术 | √ | | | 40/2 |
浆料物理与化学 | | √ | | 40/2 |
现代测试技术 | | √ | | 40/2 |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 | | √ | 40/2 |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 | | √ | 40/2 |
纺织浆料学 | | √ | | 40/2 |
产业用纺织品 | | | √ | 20/1 |
特种织物加工 | | | √ | 40/2 |
补修课 | 纺纱学 | | √ | | 由导师指定同等学力、跨学科专业学生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
织造学 | | √ | |
课程考核要求:学位课考试;非学位课考试或考查 |
必修环节 |
| √ | 1 | |
论文开题 | √ | 1 |
论文中期检查 | √ | 1 |
专业实践 | 第3到第5学期开展 | 6 | |
| | | | | | | | | |
六、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在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每位研究生需保证半年以上相关研究中心、企业、高校等机构进行专业实践。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实行双导师制,联合培养单位的指导教师由校内导师或其研究小组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本人应提交总结报告,并进行公开汇报,经专业实践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后,计6学分。
七、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是指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须完成的
及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培养环节。
包括学术讲座、组织和参与学术讨论、作小型学术报告等,参加全国
1次以上或学校组织的
5次以上,计1学分。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中期检查各记1学分。
八、论文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可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与应用价值,可以是工程设计、技术攻关、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工作量和相应地理论分析。通过明确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评阅与答辩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学位论文质量。专业学位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硕士生论文工作按《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