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强酸、强碱等。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范围与职责
危险化学品使用范围:仅用于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得流失和外借。
危险化学品使用职责人:系(部)主任作为本系(部)主要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为本实验室第一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本科研项目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职责: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系(部)、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用于科研项目的危险化学品,自行负责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上墙)。
(二)实验室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实验室、本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凡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研究生安全知识由指导教师负责。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必须提前填写《
纺织服装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及归还情况登记表》,并从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处领取。
(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指导并做好示范,在使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监督。对危险化学品的盛放容器、废液、残渣等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对于实验剩余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缴还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并在原来的《
纺织服装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及归还情况登记表》上注明归还数量。
(六)压力气瓶的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
4.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6.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7.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六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管理
(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使用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四)采购人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入库,并填写《
纺织服装学院危险化学品入库单》,向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上交发票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做到标签齐备,标志明显,并按时核对库存量,做到账物一致。
第七条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置
(一)系(部)实验室必须由系(部)主任指定的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报学院备案。
(二)学院与保卫处、国资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我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八条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纺织服装学院负责解释。
纺织服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