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去世丧事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王越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次数:746

为了做好教职工去世后丧事办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原则

1、教职工去世,应本着从简的原则,只向遗体告别,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去世者生前有丧事简办遗嘱的,按去世者的遗愿办理。

2、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办理以家属为主,去世者生前原工作单位(部门)、校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家属办理。

二、办理事项

1.发布讣告

担任过厅级领导职务(含享受相关待遇),担任过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省政协常委及以上职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职工逝世后由学校发布讣告,其他教职工均由原工作单位发布讣告。

牵头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原工作单位(部门)

协办单位: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处

2.刊登讣告

担任过厅级领导职务(含享受相关待遇)的同志去世后,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家属意愿在有关报纸上刊登讣告。

牵头单位:办公室、组织部

协办单位: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3.敬送花圈

教职工去世后,一般以学校名义、校办公室、原工作单位(部门)、人事处、工会(或离退休工作处)分别敬送花圈;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由组织部敬送花圈;统战人士由统战部敬送花圈。

牵头单位:离退休工作处  原工作单位(部门)

 协办单位: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处

4.告别仪式

1)一般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主持。

2)参加告别仪式的部门、人员

担任过厅级领导职务(含享受相关待遇)的同志去世后,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为校领导代表、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原工作单位(部门)、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

担任过正处级(含享受相关待遇)职务,具有正高职称,担任过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学校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教职工去世后,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人员一般为校领导代表、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原所在部门、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

其他教职工去世后,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为校办公室、人事处、原工作单位(部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

牵头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原工作单位(部门)

 协办单位:人事处、统战部

三、丧事处理相关费用

1.丧葬费和抚恤金

在编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费和抚恤金由人事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办理丧事的其他费用由家属自理。

2.在职教职工去世,由校工会代表学校给予家属2000元慰问金予以慰问;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给予家属2000元慰问金予以慰问。

牵头单位:人事处、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 

协办单位:财务处

四、其它

在外地去世的教职工由原所在单位、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等部门酌情派人前往去世地负责处理丧事。

牵头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原工作单位(部门)

协办单位: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离退休工作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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