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发布人:王越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次数:163

各分工会:

为缓解教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为受到意外伤害的教职工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校工会将为全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统一办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全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

 二、办理事宜: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有意愿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工会会员向所在分会报名,由所在分会汇总后填写《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115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电子版发至邮箱857362269@qq.com

三、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相关事宜

(一)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50元,由校工会统一缴纳费用办理。

(二)保障期限

教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

(三)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四)互助金索赔期限

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所在分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应在三天内向校工会报案,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省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五)互助金的申领

会员本人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通过所在分会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由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审核材料,并发放互助金。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6、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7、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伤残程度或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六)除外责任

1、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以及食物中毒;

2、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烧伤: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⑸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附件一: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统计表.xlsx

 

校工会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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