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字〔2016〕49号
各学院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有关部门:
《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一届教代会执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
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依法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实行二级管理的单位。其
他相关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职责方案、绩效工资发放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利益分配的原则方案。
3、按照学校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4、督促本单位行政领导落实学校教代会和本单位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及时解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5、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以及二级单位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行政与教代会沟通和协商机制。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和民主权利;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行政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代表既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体,又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组成,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等一线工作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含校教代会代表)为本单位总人数的30-40%。其产生程序是:
1、召开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2、按比例分配名额由基层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多于应选人数);
3、由全体教职工按照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代表,选举时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 校教代会代表、所在二级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参与本单位教代会和民主管理。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当选后不占该选区的名额。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进行询问和监督;有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因履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教代会代表应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单位原领导、老专家、学生、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会议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单由本单位工会提出,大会主席团通过。
第十五条 代表调离原单位、任期内退休、与学校解聘合同,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或出现缺额时可以补选,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四章二级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八十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在五十至八十人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应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推荐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设秘书1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人数为5-7人。
第十九条 教代会会议召开议题,由二级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提
出,征求教职工意见后由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工会同意后经主席团审议,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应有正式代表或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应有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持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应为正式代表,且能任满一届。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其执委资格自动解除。执委会可根据情况讨论提出增补人选,并按程序进行缺额补选。
第二十二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二级党委(党总支)同意,执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有关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建立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提案的提出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提案必须包括案名、案由、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执委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和立案,对属于学院(单位)层面能够解决的提案,按其办理程序办理;对涉及学校层面的重要提案,在召开校教代会年会时,由代表团统一提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应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在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举代表及换届工作,组织教职工对二级教代会议题进行讨论,组织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召开,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存档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工作,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同时做好大会所需材料的准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生效,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会议召开的流程、决定(决议)形成的程序等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中共
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