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各学院、有关学位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办[2018]25号)(附件1)要求,我校学位点自我评估材料需进一步整理完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工作
1.2017年底开展自评估的16个学位点,需按照专家诊断意见整改提升,填写新的学位授权点基础数据信息表(学术学位)(附件2)。
2.在已形成的总结报告基础上,根据新的基础数据信息表的列表清单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总结报告。
3.根据文件要求控制工程、材料工程和纺织工程3个专业学位点,需提交学位授权点基础数据信息表(专业学位)(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总结报告的各项内容须是本学位点近5年来的情况,统计时间以总结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
2.除另有说明外,基础数据信息表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至2017年12月31日,“近五年”的统计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除另有说明外,基础数据信息表填写中涉及的人员均指人事关系隶属本单位的在编人员以及与本单位签署全职工作合同(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兼职人员不计在内;表中涉及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项、教学成果等)均指署名第一单位获得的成果。
4.具体要求详见总结表格的编写须知和基础信息数据表的填写说明。
请各相关学位点于8月31日前把新的总结报告和基础数据表提交到研究生部。
附件1:学位办[2018]25号-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