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保障专业实践有序进行,切实有效地对专业实践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转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二条 各相关学院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深刻理解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和校内有关文件内容,认真领会文件的精神内涵,由相关学院具体负责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总结等工作,并根据专业学位领域和类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指南或者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等,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确保专业实践质量。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或一年的专业实践。专业实践应体现“集中与分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专业实践工作安排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由各学院统筹安排。学院要提供和保障开展专业实践的条件,应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多途径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聘请校外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担任第二导师(校外第二导师),并填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指导教师审批表》(附件1)。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附件2),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研究生方可进行专业实践。学院填写《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安排汇总表》(附件3)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参加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服从双导师安排及指导,定期向双导师汇报实践情况。培养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管理工作,做好实践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见附件6),并签订安全协议(协议形式和内容由学院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自行制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学院与实践单位及学生本人需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形式和内容由学院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自行制定),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
第四章 专业实践及成果考核
第八条 研究生在实践结束时应对专业实践进行总结,填写《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附件4),学院需填写《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汇总表》(附件5)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 实践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7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