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字﹝2017﹞8号)和《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1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届毕业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认定范围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范围
1. 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含三类)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者正式录用且经导师认可一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 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在二类及以上(含被SCI、EI收录)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且经导师认可一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3. 出版(含参编)论著;
4. 参加省级汇演(汇展)并获奖;
5.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参加者;
6. 以第一发明人(含导师是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范围
1. 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期刊或学科组认定的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且经导师认可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 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3. 能证明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与专业水平(如: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奖励的主要参与者、艺术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励、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第一完成人)并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撰写的调研报告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参加企业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并取得较大突破等)。
二、学术成果的登记及审核
1、学院组织研究生认真填写《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登记表》(附件1),学生所填写的学术成果需符合申请学位的相关要求。
2、《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登记表》及其成果支撑材料由指导教师审核并签字。
3、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在以上成果认定范围内对研究生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学院负责人签字(盖院章)。
各学院请于5月21日前将签章的纸质版表格以学院为单位交至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学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