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学位授权点: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深化研究生教育模式改革,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实际,现就制(修)订2023级研究生培养方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修订)范围
本次制(修)订培养方案的范围包括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参见《 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
二、工作安排
1.6月底-7月初,各学院成立组织机构(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由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深入开展调研和研讨,广泛征求导师、任课教师、校外专家、教授委员会成员、在校研究生对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2.7月中旬前,各学院完成培养方案初稿,并组织专家论证(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点培养方案须邀请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论证),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
3.7月31日前,各学院提交培养方案及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至研究生部。相关材料纸质版须签字盖章,同时报送电子版,培养方案电子版命名:学院名称+**学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4.8月(时间待定),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论证。
6.8月底前,定稿发布,各学院负责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培养方案,同时组织编写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
三、相关要求
1.方案制(修)订后执行周期一般为三年,执行周期内,每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微调。在执行期内新增的或动态调整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2.在上一版本基础上进行调整和修订的部分,须在2023版本内容上用下划线作标记。
3.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培养制(修)订工作,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培养方案一旦制定生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办理变更审批。
附件8: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上).pdf
附件9: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下).pdf
研究生部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