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
重点学科检查验收办法》已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14年5月9日
重点学科检查验收办法
为确保重点学科建设质量,依据《
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估验收工作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评促建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宽严适度、照顾学科特点。
第二条 检查验收程序
1.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检查验收工作,管理和协调有关事宜。
2.检查验收的步骤
①按照年度自评自查、中期检查、期终验收等方式进行管理;
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正式检查或验收前向学院和学科下达通知,学科负责人根据通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③年度检查。由重点学科负责人组织对本学科进行自查自评。按照《
重点学科申报书》、《
重点学科目标任务书》等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年度自评报告在下年3月底之前报送学科办备案。在自查和自评工作中,要坚持标准,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问题,及时整改。
④中期检查。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专家,对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重点是:是否按《
重点学科申报书》和《
重点学科目标任务书》正常开展工作;主要建设成效和可能形成的标志性成果分析;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措施等。重点学科负责人须在中期检查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中期进展报告。中期检查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立项建设或调整项目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
⑤ 期终验收。重点学科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重点学科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重点学科验收主要依据《
重点学科申报书》和《
重点学科目标任务书》、学校批复文件以及重点学科调整计划的审批和备案文件。重点学科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重点学科的预期目标与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方向的建设水平、学术队伍建设情况、学科体系和平台建设成效、科学研究的成果及水平、学术交流情况、工作条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学科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重点学科负责人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重点学科验收申请,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听取项目汇报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并填写“
重点学科验收意见”。
3.对检查验收结果的处理
专家组成员根据
重点学科有关文件和各重点学科制定的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估。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检查验收结果确定后,学校发文公布。
①对中期检查合格及以上的重点学科,学校继续投入和建设;对中期检查优秀或良好的重点学科,学校根据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或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重点学科,责成其限期整改(一般为半年),整改合格者,可以继续资助;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重点学科资格,终止经费资助。
在中期检查中,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学科停止资助: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工作;建设实施情况表明,重点学科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同时缺乏可替代人选;重点学科经费被挪用或有较大浪费;因重点学科内部原因已无法继续开展工作;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重点学科建设不能正常进行。
②对期终验收优秀或良好的重点学科,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学科,不得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的申报,并且责成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的建设经费由学院和学科自筹。如经整改仍不合格,将追究学科负责人相关责任。
③在重点学科建设和检查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学术不端和违法行为,则该重点学科视为不合格,并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考核标准
(一)建设周期总目标
获批学校重点学科,其在建设周期内应力争达到或接近国家重点学科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获批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其在建设周期内应力争达到或接近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在省内有较大影响;获批学校重点扶持学科,其在建设周期内特色与优势应更明显,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
建设成效评价主要指标(重点学科至少达到其中四项,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至少达到其中三项,其中1、4两项必须达到)。
校级博士立项(支撑)学科按博士立项(支撑)学科要求进行建设成效评价。
1.科学研究:①②③项至少完成其中一项,④⑤⑥项至少完成其中两项:
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级科研奖励;
②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奖励;
③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年均不少于1项;
④在二类及以上级别期刊和国家级出版社上发表(出版)隶属我校的论文(著作)数量为建设前五年总量的1.5倍,其中,一类论文数自然类学科不少于总量的1/3,人文类学科年均不少于1篇;
⑤国家级课题获批数量为建设前五年总量的2倍;
⑥纵向科研经费为建设前五年总量的2.5倍。
2.学科平台:获批一级学科硕士(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中心、创新团队中的至少一项。
3.人才引进:引进三类及以上专家至少1人。
4. 队伍建设:学科成员中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60%以上,博士学位的比例达到60%以上(重点扶持学科达到40%以上);或在建设周期中至少一人获得省级以上专家称号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或获得其他省部级奖励。
5.社会服务:至少建立一个与政府或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协同创新的中心(基地)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且横向科研经费为建设前五年总量的2.5倍。
6.学术交流:在建设周期内主办一次以上学术会议,或年均主办高水平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
(二)建设周期内中期检查指标将依据各学科实际情况以及其制订的建设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实行分项目具体制订。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