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14年5月21日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职责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第一导师由我校遴选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担任,是落实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责任人;第二导师由学校聘任的校外导师担任,配合第一导师完成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当所指导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或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学业后,第二导师指导责任自行结束。
第三条 遴选原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同时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注重实践环节考核。
第四条 第一导师遴选条件
(一)已招收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我校在岗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视为已取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未招收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我校在岗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以取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以外的校内、校外人员,申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导师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2.申请者为教学、科研、管理等第一线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设计、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3.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6周岁,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的特别优秀教师。
4.主持有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研项目应与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领域相一致,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研发工作及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科研经费的具体要求:自然科学类申请者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至少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者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至少1万元。未取得高级职称者,一般应主持有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
5.熟悉专业学位类型、领域所对应行业、产业以及学科发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近5年内,取得过以下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
(2)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奖励(排名前三),或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展览。
(3)为地方政府、企业制定或提出的生产规划、计划、技术方案或提出的技术意见、建议被采纳,经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证明)。
(4)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示范推广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已受到有关地方政府、企业的科技工作荣誉表彰或科技特派员、科技顾问聘任、特约研究员等。
第五条 第一导师遴选程序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以外的校内、校外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参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一)本人提出申请。本人填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中,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人数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决议有效),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初审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名单和初审通过人员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人数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决议有效),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评审通过。评审结果以聘任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 第二导师聘任条件
第二导师一般由本行业或者相关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家或政府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高管担任。应熟悉本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技术开发、科技推广及应用、管理等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5年内获得较有价值的科技推广成果;曾主持或参加较大技术开发课题、产品设计项目或规划设计项目;创作的作品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重大的政策研究等。
第七条 第二导师聘任程序
(一)本人申请或学位点推荐,并填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审批表》。
(二)第二导师所在单位同意。
(三)硕士专业学位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聘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01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