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总体安排,现进行2014级研究生导师的确定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具备本校研究生导师资格,且通过2014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方可指导2014级研究生。
2.研究生导师的确定由学院负责组织,各学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研究生导师确定原则上采取导师与学生互选。各学位点在导师确定之前,应向学生详细介绍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研究方向,科研和指导学生情况。校外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校内须配备一名导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实行双导师制,第一导师由通过2014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担任,第二导师由学校聘任的校外导师担任。
3.跨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需由导师本人向生源所在学位点和学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互选。
4.导师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核的招生人数,特殊情况须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5.导师确定后,导师应根据2014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认真组织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6.各学院请于10月10日前,将导师确定方案及汇总表(含电子版)报研究生部,并于10月24日前将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上报研究生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