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更好地开展2016级研究生导师的确定工作,根据《
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7号),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与认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16年拟招研究生的全体研究生导师(含外聘研究生导师)。
二、审核内容
1.导师的治学态度,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情况;
2.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目前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情况;
3.导师本人近三年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
4.近三年培养研究生质量。
三、招生资格要求
1.年龄要求:原则上要求在正式退休前能完成指导2016级硕士生,如正在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或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导师,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审核,并报研究生部备案核准后,可安排少量招生;
2. 优先支持有在研科研项目,且科研经费充足,并给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导师。
3. 连续两年有指导的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暂停招生;连续两年有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限制招生人数(原则上招生不超过1人);
4. 导师本人目前没有在研项目,或无可支配科研经费,或近三年没有相应的学术成果,暂停招生;
5. 指导专业学位的导师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工程背景或主持应用型科研项目;
6. 导师原则上只在一个学科门类招生,在同一学科门类其申请招生的学科应不超过两个一级学科;
7.新增导师、兼职导师原则上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
四、审核程序
1.导师本人填写《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交业务所在学院;
2.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
3.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
4.跨学科招生,必须要向所申请招生的学位点提交审核表,并经所申请的学位点和学院审核和认定;
5.学校审定。
五、时间安排
请各学院于10月10日前将审核表和审核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报研究生部。
注:导师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目前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参照《
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doc
学院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