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6-16 浏览次数: 12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以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依据《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硕士学位和开展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各有关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责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修完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手续,一般应向学位办主动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1. 反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2. 在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存在学术诚信(学术不端行为),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 由于本人原因,没有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或论文有严重错误;

4.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5. 累计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6.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且重修后仍不合格或有一门非学位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及格;

7. 学术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

8. 未完成必修环节学分。

第四章  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列水平者,可授予学位:

1. 较好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九条  学术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含三类)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且经导师认可一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在二类及以上(含被SCI 、EI收录)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且经导师认可一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含参编)论著;或参加省级汇演(汇展)并获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参加者;或以第一发明人(含导师是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否则不予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的科目是:

⒈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⒉ 外国语一门;

⒊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四至六门。

第十一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应结合培养计划安排。学位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通过计入学分;补考不合格,允许重修一次,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

2.论文课题的研究应与前人的研究工作相比有所创新;

3.论文的基本科学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论文申请人应能掌握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各硕士点可根据学科特点,参考上述要求,提出本门学科的具体学术水准。

第十四条  学术型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图纸)等。论文要文字简炼、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3万字左右,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部的统一要求装帧。

第十五条  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七章  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阅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设计),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导师组内作介绍,征求意见后付印。

第十七条  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设计)内容相关学科的2名专家(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采用盲评或按一定比例盲评。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 研究生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无创新;

2.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3.掌握基本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如何;

4.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错误;

5.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论文盲评的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专家的评语是否定的,由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增聘一名评阅人评审,若同意,可再次送审,评审通过后,可正常申请答辩;若不同意,则取消本次申请答辩的资格。论文盲评中两位专家的评语是否定的,或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取消本次申请答辩的资格。 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和评阅人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位点和所在学院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有1--2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相关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答辩前一周由答辩秘书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预先了解论文的文本或内容提要,作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的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答辩程序: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3. 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

4. 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5.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6. 答辩委员会休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7.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学位。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五条  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九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六条  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方为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字〔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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