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 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可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保留一年学籍。保留学籍者,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健康复查在学校医院进行,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可办理休学,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学期满,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并附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持校医院复查证明书,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各类需要缴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 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中学位课须考试,考试或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或于课程结束时进行。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课时时,该课程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

考试的成绩以百分制记,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或以百分制记。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院长批准,研究生部审批,方可缓考。缓考按正常成绩考核处理。擅自缺考者,该门课成绩以“0”分计,一般不予正常重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考试不合格,或非学位课不及格,可参加补考,经补考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若补考不通过,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且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经重修后考试合格,可获得学分。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或重修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补考”或“重修”。一门重修学位课程不合格或重修学位课程超过两门(含)或累计重修课程超过三门(含),应终止培养作肄业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无效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允许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照《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中期考核的规定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培养。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周以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部批准。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部批准。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查阅资料等,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外出时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借口旷课。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各门课程均由任课教师考勤。考勤记录由任课教师送学院研究生秘书,各学院和研究生部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并按《 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探亲。研究生的出国进修、留学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导师一旦确定后不得改换导师。

第二十三条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变化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和改换导师者,可允许转专业和改换导师;凡申请转专业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学院、导师的同意,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申请转学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学位类型不一致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要求转入 者,须向 研究生部提交书面申请,研究生部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的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治疗、休养的,休学创业的以及应征入伍的可申请休学。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校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必须有校医院诊断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部审核批准,方可复学。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休学年限为两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研究生的学习时间可作相应延长。休学期满,在三周以内,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查。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或累计3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或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后果严重者;

(五)按《 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应予退学者;

(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仍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交报告,研究生部审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家长)或以公告形式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即取消学籍。

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的下一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排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退学的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3-4年。学习年限可在学制基础上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休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践等环节,可以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经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提前毕业。凡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列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限一般不得延长。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包括本人学习不努力等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明显成绩者,由导师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的培养费、生活费等各项经费学校不再支付,由本人承担。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且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未按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者,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除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各项要求以外,其课程学习成绩应在本院的同年级的前三分之一以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上有重要创新。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主要成员(前三名)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二)在一类刊物(以安徽省教育厅期刊目录为准)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学,还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在答辩前三个月内将学位论文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聘请校外有关专家进行论文评议,论文评议结果全为“优秀”方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就业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按协议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中另有的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所有的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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