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在校在籍在册(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除外),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发放与管理

每学年按10个月计,按月发放,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研究生部提供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银行卡中。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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