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的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研究课题,形成创造性的科研成果,特设立“ 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以及在校研究生结合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撰写而开展学术创新研究活动的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的研究项目以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学术交流和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等。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基金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创新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部、科技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点所在院(部)的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创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创新基金管委会聘请专家成立评审组,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项评价,每个专家评审组由3~5人组成。

第三章创新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经费作为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创新基金可以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基金均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凡社会资助基金一次性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可向创新基金管委会申请在创新基金下设立具有独家冠名权的专项基金。

第四章创新基金资助范围及资助额度

第八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立项资助、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两类。

第九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申请的立项资助包括研究生论坛、学科竞赛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培养基地建设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门)申请的立项资助原则上每一单项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项目资助额度为10000/年),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补足。

第十条研究生实践与创新资助项目,主要指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开展的探究式实践活动,引导研究生从事具有原始创新的实证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密切结合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和撰写,选题为本学科前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或在理论上或方法上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或具有重大的实践应用价值。资助额度:理工类为3000元/项,人文类为2000元/项,每年资助20项左右。

第五章创新基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立项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研究生论坛资助,是指在我校举行或由我校主办、合作承办的全国性研究生学术论坛,旨在推动研究生自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同时积极发挥导师和著名专家的指导作用的活动。

2、申请学科竞赛资助,是指资助组织研究生代表我校参加有影响的数学建模、挑战杯等各类全国性的学科竞赛。

3.申请研究生实践基地、培养基地建设应具有硕士学位点,且合作双方具有产学研合作经历,重点支持具有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权点。

4.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立项申请应由学院负责人或学位点负责人申报。

第十二条研究生实践与创新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取得 学籍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熟悉所从事研究领域的进展,并且能提出原创性研究课题或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研究课题。专业和种类不限。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研究生

2.每名研究生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该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或参与新的基金项目;

3. 鼓励以项目组名义进行申报,提倡跨年级、班级、专业等具有不同背景的学生组建项目组;

4.申请项目必须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

5.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

第六章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由学院组织申报,研究生创新基金专家评审组评审、创新基金管委会审批的方式进行。

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程序如下:

1.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首先填写《 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打印稿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向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研究生实践与创新项目需经导师签署推荐);

2.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负责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

3.创新基金管委会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公布立项名单。

第七章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设计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创新基金管委会审批。若未经报批,擅自更改资助项目,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创新基金管委会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在整个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项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创新基金管委会提出项目提前终止书面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列明项目提前终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终止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终止手续,并与基金财务管理部门结清有关款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终止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创新基金管委会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 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结项审批表》(包括总结报告、鉴定结论、经费决算表、审核批准意见等项内容),并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一并报送创新基金管委会申请项目结项。创新基金管委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结项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的结项评审工作,并签署研究成果结项审定书。每年4月中旬接收创新基金项目结项申请。

第十九条研究生实践基地、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按申报书的建设目标进行验收;凡经本经费资助的研究生论坛,应将全套会议文件及照片、光碟等资料在论坛结束后报研究生部以备查询报道。学科竞赛活动结束后应上报获奖证书、电子相片、活动照片、光碟文件及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条研究生实践与创新项目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在二类及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取得授权专利(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或调研报告被政府(事业单位)采用(有正式证明)。其作者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成果单位署名必须标有“ ”字样,并注明受 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项后,其项目概况和研究成果由创新基金管委会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研究生实践与创新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创新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延期3~6个月结项。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

第八章创新基金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费由学校设立,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立项的创新基金经费划拨项目负责人名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由研究生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的创新基金,其经费划拨到导师名下,由导师管理和审批,经费具体使用参照《 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有关资助项目的一切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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