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各专业学位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和标准

本细则适用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硕士专业学位:

1. 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 具备特定专业(或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3. 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与水平: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期刊或学科组认定的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且经导师认可,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为单位);或能证明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与专业水平(如: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奖励的主要参与者、艺术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励、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第一完成人)并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撰写的调研报告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参加企业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并取得较大突破等)。

第三条  组织和管理

1.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招生、培养及质量评估检查等方面的活动。

2. 研究生部对各培养单位的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等进行目标管理。

3. 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负责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方式

第四条  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4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在学制基础上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休学)。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第六条  培养方式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实践教学与论文训练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全日制学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一般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来自行业的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  课程设置

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实行学分制,学分按照国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课程设置应围绕培养目标,充分反映职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能力要求,以满足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

课程设置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公共理论课程(含公共外语、政治理论等课程)

2. 专业基础课程

3. 专业方法或专业技术与实践类课程

4. 拓展课程

各专业学位可根据本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各类课程的内容、学分和必修、选修要求,体现教学特色。同时,应致力于适应行业需求,加强课程的针对性,探索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有不同侧重,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加大专业实践类课程所占的比重;对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加大基础理论课程所占的比重。

第八条  课程教学

课程教学方式以能力培养和职业导向为本,遵循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重视运用案例分析、团队学习、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课程考核

按照《 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业实践

第十条  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课堂模拟实务教学和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以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为主要形式。实践环节的学时和学分要求按照国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可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及实践总结报告。学校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通过深入企业开展专业实践,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深对企业文化的体验,是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环节。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践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选题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研究内容应是选题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切合选题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试验、工艺设计、现场调研、产品制作等应有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资料。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形式

学位论文可采用案例型论文、决策型论文、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和高水平的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明确规定学位论文形式的,按照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暂未做明确规定的,具体论文形式及要求由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试行。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各培养单位可参照《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制定不同形式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要求。学位论文的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一般为13万字。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应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技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和实用价值。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2. 论文工作应有一定的工作量,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 应体现研究生较好地综合运用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和实用价值;

4. 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实践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

各专业学位应明确规定符合本专业学位特点和要求的专业学位论文标准,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应由23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专家评阅,评阅人中要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由35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参照《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的规定,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审核

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七章   

第十八条  经考试入学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非学历教育)人员的培养与学位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研字〔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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