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有效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字〔201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采取事前抽查与事后抽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事前抽查和事后抽查的比例均不低于10%。

二、事前抽查

事前抽查是指在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学校对其学位论文实行抽查评审。

(一)抽查方式

所有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学校按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各学院将被抽中送审的学位论文报学校学位办,由学位办统一采用双盲送2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二)评审结果处理

评审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三种情况,按以下方式统一处理:

1. 如两位评阅人均同意答辩,论文作者即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 如有评阅人认为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后答辩,论文作者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指导教师审阅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3. 如果有一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由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增聘一名评阅人评审,若同意,可再次送审,评审通过后,正常申请答辩;若不同意,则取消本次申请答辩的资格。

4. 如两位评审专家均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申请答辩的资格。

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的论文作者学籍做结业处理,必须对学位论文作重大修改,6个月至一年内再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审,重新评审的学位论文仍为2份,评审结果全部通过,方可申请进行答辩。学位论文评审若再次被否定,将不再受理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三)评审经费

事前抽查的学位论文评审费从研究生个人业务经费中支出。

三、事后抽查

事后抽查是指学位申请人被授予硕士学位后,学校为了检验、评估其学位论文质量而采取的抽查评审。事后抽查由学校组织进行。

(一)抽查方法

每年11月份,由学校学位办对全校上一年度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按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评审,被抽查的学位论文由学校学位办统一从图书馆下载电子版印制。事前抽查被抽中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参加事后抽检。

(二)评审方式

采取盲审方式,由学校学位办寄送至3位相关学科专业的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认定

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种情况。同一篇学位论文,有两位及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为较差,该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认定为较差;有一位专家的评阅意见为较差的,加送一位专家评阅,若加送专家的评阅意见仍为较差的,该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认定为较差。评阅结果为较差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评审结果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查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教育资源配置及年终考核、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及导师招生资格审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以下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1. 论文作者

学校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通报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如学位论文有重大问题,将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收回学位。

2. 指导教师

(1)在当年抽查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下一年度该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抽查评审。

(2)导师指导的论文当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篇,或五年内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篇,指导教师一年内不能申请招收同类研究生,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招生申请。导师指导的论文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终止其招生资格。

3. 研究生培养学院

(1)对连续两年事后抽查评审结果“较差”的比例均高于学校“较差”平均比例的学院,学校将在下一年度加大对该学院学位论文事后抽查的比例或由学校学位办对该学院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进行事前抽查;连续两年事后抽查评审结果“较差”的比例都低于学校“较差”平均比例的学院,下一年将减少对该学院学位论文事后抽查的比例。

(2)事后抽查的评审结果与学院和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挂钩,根据事后抽查的评审结果增加或减少学院和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数。

4. 对抽查评估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者,参照《 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评审经费

事后抽查学位论文的评审经费由学校负责。

四、对抽查评审结果有异议时,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诉,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五、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估办法》(校研字〔2015〕6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 研究生部
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 研究生部 邮编2410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