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以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依据《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和开展有关硕士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责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修完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手续,一般应向学位办主动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1.反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2.在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由于本人原因,没有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或论文有严重错误;

4.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5.累计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6.有一门学位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且重修后仍不合格或有一门非学位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及格;

7.学术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

8.未完成必修环节学分;

9.达不到培养关键环节考核要求。

第八条 对于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的研究生,采取终止继续攻读现有学位或终止培养的管理措施。以同等学力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可转为本科生培养。

第三章 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列水平:

1.较好地掌握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十条 学术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学术成果须至少达到以下8款中的1款,否则不予参加论文答辩。成果原则上 为第一署名单位,联培生按联合培养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以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校内导师或联培导师;联培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校内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或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学术刊物(其中高校学报须为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学报,否则由学校组织2名校外专家对研究论文进行双盲评审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达到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须提供录用证明且经导师签字认可)一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

3.出版学术专著,或参与学术专著的撰写(3万字以上);

4.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奖励(省级前3,国家级前5

5.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是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6.艺术作品(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7.参加省级汇演(汇展)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8.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第一完成人)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学术成果须至少达到以下7款中的1款,否则不予参加论文答辩。成果原则上以 为第一署名单位,联培生按联合培养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符合第十条第18款中的任1款;

2.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是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3.撰写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采用(须提供采用证明);

4.翻译硕士完成15万字的笔译实践或累计不少于400小时的口译实践(须提供证明);

5.参加企业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并取得较大突破和应用(须提供证明);

6.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创新性或应用型成果;

7.提交一篇第一作者且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由学校对其查重通过后组织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达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

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各学科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基本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取得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的依据。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应结合培养计划安排。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通过计入学分;补考不合格,允许重修一次,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撰写、研究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

2.论文课题的研究与前人的研究工作相比应有所创新;

3.论文的基本科学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论文申请人应能掌握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各硕士点可根据学科特点,参考上述要求,提出本门学科的具体学术水准。

第十五条 学术型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图纸)等。论文要文字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3万字左右,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部的统一要求装帧。

第十六条 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六章 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阅

第十七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设计),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导师组内作介绍,征求意见后付印。

第十八条 答辩前,应先聘请与论文(设计)内容相关学科的2名专家(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采用盲评或按一定比例盲评。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专家。论文送专家评阅前,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预答辩或论文评阅,提出是否同意送审的建议(论文评阅也须为专家集中的形式),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审定。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未通过者对学位论文修改后提交学院,由学院再次组织预答辩或论文评阅会,如论文修改后第二次预答辩或论文评阅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参加专家评阅(盲评)。

第十九条 评阅专家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 研究生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无创新;

2.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3.掌握基本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如何;

4.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错误;

5.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论文盲评的2位评阅专家中有1位评阅专家的评语是“不同意答辩”,须本着从严的标准原则,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专家集中的形式),并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增聘1名评阅专家,若同意,可再次送审,评审通过后,可正常申请答辩;若不同意增聘评阅专家,则不再进入下一环节,研究生必须对学位论文做重大修改,6个月至1年内再重新申请。

论文盲评中2位评阅专家的评语是“不同意答辩”,或3位评阅专家(含1名增聘评阅专家)中有2位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申请答辩的资格。允许6个月至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评阅专家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专家姓名和评阅专家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位点和所在学院协商提出,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有1-2名校外高水平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相关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答辩前一周由答辩秘书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预先了解论文的文本或内容提要,作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的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答辩程序:

1.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3.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

4.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6.答辩委员会休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专家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次学位申请无效的研究生学籍做结业处理,6个月至1年内达到条件后方可重新进行答辩和学位申请。超过1年申请的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提交答辩申请,一般不得延长。如因特殊原因(不包括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论文撰写,需在论文送审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批准、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6个月至1年内提交论文送审申请,予以受理,超过1年(含1年)仍未提交论文者不再受理其申请。

对于答辩(含延期申请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七条 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八条 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方为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0级及以前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原规定执行。原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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