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选聘遵循“控制规模、优化结构、动态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导师队伍建设坚持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学科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选聘的导师应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等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导师仅指本校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首要责任。研究生导师要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达到学校对本岗位的年度考核要求,并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 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负责定期检查、督促培养计划中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环节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按要求参加生源组织、招生命题、复试考核等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积极参与研究生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

第十条  学校将为研究生导师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和奖励,并对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导师评聘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二类及以上在研项目主持人或教育部或国家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职称或学位满足第(1)(2)款中的任一款: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达到下列第(1)(2)款及近三年教学、科研业绩达到第(3)至(6)款中的任一款(下列条款的“以上”均含本级):

1)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2)主持近三年内在研的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不包括到期未结题的);或主持近三年内立项的横向项目,已累积到账经费理工类6万元,人文社科类3万元。

3)自然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药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人文与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

4)取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10万字专著1(若为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10万字)

6)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4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第1名)。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达到下列第(1)(2)款及近三年教学、实践、科研业绩达到第(3)至(8)款的任何一款(下列条款的“以上”均含本级)。

1)为教学、科研、管理等第一线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设计、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承担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课程。

2)主持近三年内在研的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不包括到期未结题的),或主持近三年内立项的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应用型科研项目,项目应与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领域相一致。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研发工作及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理工类申请者近三年内科研项目累积到账经费至少6万元,人文社科类申请者至少2万元。

3自然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药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

4)取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10万字专著1(若为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10万字)

6)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奖励(前3名),或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展览。

7)为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规模以上企业制定或提出的生产规划、计划、技术方案或提出的技术意见、建议被采纳,经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8)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示范推广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已受到有关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模以上企业的科技工作荣誉表彰或科技特派员、科技顾问聘任、特约研究员等。

第十五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遴选工作一般于四月至六月进行,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2)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际,确定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数量限额。

3)以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的学院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单位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到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进行申报。

4)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申请人教学科研业务所在学院二级党组织和学院行政分别组织对其师德师风及教科研业绩进行鉴定和审核,经鉴定和审核合格签章后,提交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

5)各学院可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其条件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条件。

6)学院教授委员会严格参照学校制定的硕士生导师资格和学院的基本条件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和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人数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决议有效),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评审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审议通过的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位办接受申诉。公示期结束,研究生部备案,通过的名单列入导师库。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于六月至七月进行。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审核要求包括:(1)不能完成对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招生。二类及以上在研项目主持人或教育部或国家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年龄可适当放宽。(2)在研项目经费理工类不少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5万元。(3)新增导师原则上当年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4)原则上在同一个类别(指学术型、专业型)内只准许在1个相应的专业招生。

招生资格的审核程序为:研究生导师本人填写《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并向学位点提出申请;学位点负责人审查并提出意见;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上一年学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及导师招生相关条件组织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跨学科招生,必须要向所申请招生的学位点提交审核表,并经所申请的学位点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和认定;学校审定。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导师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项检查评定。检查采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根据导师岗位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导师比例不低于2%

第十八条  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培养关系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对于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须指定其他导师代理履行导师职责,报研究生部批准)、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调整的研究生导师,经研究生与导师双方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部逐级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导师,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双盲评审中有1名(含)以上专家给予“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导师下年度比该年度减少一个招生指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

1)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组织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2)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在同一年度内连续两次未通过,或指导的研究生达到2人(含)以上未通过;

3)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4)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  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恢复招生,应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并按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标准严格审核,通过后取得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存在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根据导师动态调整的比例,依据岗位考核结果应取消导师资格者;

3)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4)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的,自动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6)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以及其他情况不适合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累计2次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9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累计3次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凡当年未获得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招生。鼓励对暂未取得导师资格的优秀青年教师,参与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年龄的计算方法为截止到申请当年的631日;科研成果的时间为截止到申请日期的上一月月底。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聘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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