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基本要求及考核工作规定》《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要求,现开展我校2022级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实践导师)确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导师范围
本次确定导师为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实践导师),即校外第二指导教师。
二、工作职责
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实践导师)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注重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学术规范教育;
(三)做好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专业实践指导工作;
(四)协助校内导师指导论文选题,开展调查、实验、学位论文撰写,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五)为研究生学习、研究等提供应有的资源和便利条件。
三、相关要求
1.请各相关学院根据要求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实践导师)的确定工作,并将名单汇总后填写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签字盖章)报研究生部备案。22级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实践导师)名单须在第一学期期末(2023年1月6日)前报送研究生部,其中,22级专业硕士研究生拟参加学位论文“四题”工作,通过“四题”选题确定校外导师(实践导师)的,校外导师(实践导师)名单须在2023年5月1日前报送研究生部。21级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实践导师)名单请于下周一前报送研究生部,报送格式同上。通过“四题”选题确定导师的,选题结束后由学院报送《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表》。
2.担任校外导师(实践导师)的人选须已经被我校正式聘任,且必须在其聘期内完成指导学生至毕业。
3.担任校外导师(实践导师)的人选须在其聘任学科内,不得跨学科带研究生。
4. 导师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学院应定期检查校外导师履职尽责情况,对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在不影响研究生培养进度的前提下,学院可以适时调整校外导师。
附件:1.专业硕士研究生确定校外导师(实践导师)名单汇总表.xls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