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1067

校国字〔201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履约验收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学校、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基建工程除外)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按验收对象不同分工程验收、货物验收和服务验收三种。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依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章 验收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工作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验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三)对验收小组提交的履约责任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尤其对工程项目当中隐蔽工程、地下工程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签证、报批和报备手续办理。

(四)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参与项目技术方案制定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该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货物(仪器设备、软件等)采购项目由货物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成立验收小组对货物的数量、型号及货物的包装、外型、配件、合格证、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各项性能指标的测试,并做好记录,对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货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货物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七条 验收程序及验收要求

(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部门、监理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少于五人组成。

(二)验收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验收的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验收。

(三)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过程验收记录(包括变更记录)对工程的实际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对,对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预验收记录进行抽查,并在验收报告上如实填写验收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登记入帐单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

第八条 验收期限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如工程项目存在分项工程且分属不同中标单位施工的,应在整体工程完工后,统一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一)验收小组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预验收记录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预验收结果不一致的,验收小组停止验收,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再次验收,如第二次抽查再次不合格,应将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合同未注明处罚措施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三)工程完成质量未达到合同技术要求的,偏差较大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偏差较小、经验收小组确认整改较困难且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验收小组依据合同及时同施工单位沟通,就补偿形式、金额与施工单位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作为合同附件归档备案。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货物使用部门、货物使用(保管)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少于五人组成。

(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对。

对单台(件)价值2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要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接受捐赠的货物按照本办法进行验收。

(三)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货单位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货物使用部门单位公章。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办理货物登记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货物登记入帐单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

第十一条 验收要求

货物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拆箱后检查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

(二)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期限

国产货物原则上应在收到货物一月内进行安装、调试并验收完毕(另有约定的除外);进口货物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尽可能提前完成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购置的货物在验收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有可能影响到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

2、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供货。

3、货物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货物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4、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货物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测试的技术支持并给予协助,再次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货物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做退货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由货物使用部门会同验收小组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就补偿形式、金额与供应商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归档备案。

第五章 服务验收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

校内物业服务、经营服务、维保服务及监理服务等项目,不包含设计、勘察、图审等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少于五人组成。

(二)组织验收考核。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三)出具验收考核报告。验收考核报告应明确所验收考核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写明事实依据。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主管部门部门单位公章。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格的验收考核报告办理项目合同期限内的合同续签手续。财务处根据合格的验收考核报告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

第十六条 验收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特点制定服务项目考核管理的具体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建立周期考核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加强过程监管,做好检查记录。

(三)周期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四)月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与服务单位责任人约谈,下达整改任务书,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下个月考核再次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合同要求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管理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年度考核应明确考核结果,并写明事实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异常情况处理:考核不合格的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考核结果和合同规定对服务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相关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向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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