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02   浏览次数:2209

 

校国字〔2016〕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在学校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措施,预防商业贿赂行为,规范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商黑名单的界定与范围

(一)供应商黑名单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二)凡是在学校招标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二、供应商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一)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二)对学校的各类相关人员,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娱乐活动,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无偿或明显低价出售(租赁)、出借车辆、房产等大宗物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非招标工程承揽、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四)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五)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或给招标方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书相关规定的。

三、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与管理

(一)建立相关部门会商制度。由国资处牵头,会同总务(基建)、审计、监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监察、审计部门对学校招标采购(包括政府采购)活动及供应商表现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估,国资处负责根据监察检查和审计评估结果,按第二条规定的依据和标准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三)学校所有相关人员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有任何经济来往或商业合作行为。一经发现,应依纪依规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供应商黑名单惩诫标准及措施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其一年期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1. 向学校相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情节较轻的;

2.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给学校工作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

3.发生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学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其二年期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1.向学校相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及娱乐等活动,情节相对较重的;

2.为学校相关人员代为购买或借用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但不能证明有商业贿赂情节的;

3.为学校相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提供不当利益,情节较轻,且不能证明有商业贿赂情节的;

4.发生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学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5.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其三年期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1.对学校相关人员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相关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2.发生串通投标、围标,干扰正常采购及招投标秩序,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不遵守商业信誉,出现单方面合同毁约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生产、建设工期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给招标人施压谋取中标,或用特定技术条款影响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谋取中标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6.在签定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8.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其五年或以上期限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1.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学校相关单位及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2.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3.未经招标采购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4.与学校相关人员私下建立不正当交易关系,或有其它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5.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五、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二)学校其它由外方承包的经营性行为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国资处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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