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国字〔2016〕14号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丢失或损坏,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三)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六)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实习)人员不听从实验指导教师安排;
(七)其它责任事故。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相关人员证实和专业人员现场鉴定确认,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或物品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证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被盗,可免予赔偿。
第三条 仪器设备丢失,按事故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造成丢失,属使用部门责任,由使用部门赔偿。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由当事人赔偿。
(三)教师为学生借用,学生丢失,由教师赔偿或负责监督学生赔偿。
(四)使用部门借出后丢失无法追回,由使用部门或借用部门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赔偿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填报《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使用单位应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如发生被盗或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并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当事人做出检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损坏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七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参照赔偿公式: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仪器设备,如丢失或损坏,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凡损坏后能修复再使用的,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计赔。
第十一条 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按损坏前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
第十二条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下降程度,估价计赔。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责任人应持审核后的《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到学校财务处交纳赔偿费用,期限为一个月。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赔偿费纳入学校统一账户,统筹作为更新、维护设备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