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国字〔2016〕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购置与管理必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套、统筹安排,提倡专管共用,避免重复购置。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单价达到和超过人民币四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四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四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四十万元,但经校、院认定为稀缺的其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以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购非所用或高购低用。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否则不予购置。
第五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购置的理由(包括必要性,申请购置单位乃至学校同类设备现有台数及使用率等);
2.选型的论证(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适用学科范围、性价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安装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设施、后勤实施条件;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技术力量;
5.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6.“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六条 购置进口产品的,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申请单位须认真填写所购置产品中外文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购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须成立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小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大型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学校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出厂后的全部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原始文本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制定管理、使用及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应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加强管理。配备人员的数量和层次,应以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学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用户实行开放共享。
在校内协作的,仅收取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或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及时按规定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