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国字〔2016〕18号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一般仪器设备维修由各学院(部门)负责,费用从本单位维修费支出;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费用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或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条 维修原则
(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仪器设备常态化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二)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由供应商及时维修;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加强预防,杜绝带病工作;
(四)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坏随修,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进行;
(五)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人员应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取做到一般性故障自己解决。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用,管理人员应如实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按照《
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一般仪器设备维修,使用人填写《
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
2、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使用人填写《
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维修。
3、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事宜,应由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单位一起谈判,签定维修协议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第五条 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在没有办理处置手续之前,应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