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字[20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学校设备及家具类资产报废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程序
(一)申报:拟申请资产报废处置的学院(部门)填报《 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院(部门)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对不符合处置申请要求予以退回。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未经审核的固定资产擅自处置。
(三)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鉴定专家小组,对各单位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对不符合报废处置要求的资产,不予办理处置。
(四)报批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报批报备手续:
1、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根据会议纪要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2、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货币资产)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长办公会纪要行文,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置:
1、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审批后同意报废且有残值的资产按《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字[2016]5号)规定进行集中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
2、对经审批后同意报废且无残值的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自行处置。
(六)调账:在报废资产处置完毕后,财务处与国资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帐账相符。
二、资产报废申请及处置时间安排
1、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并填写《 资产处置申请表》于每月最后一周集中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2、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时间为每年6月、11月左右。
三、若上级对资产报废处置相关规定有调整,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3月13日